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为存款人签发的一种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多功能磁卡式存取款凭证,具有存取现金、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营业网点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本行网点柜台、具有银联标识的他行自助机具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护照或境外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申领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发卡行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领。
第七条 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发行的借记卡为预制卡,卡片为凸字打印、不标识客户姓名,且不指定使用期限,正常情况下可长期使用。卡片可当场领取。
第八条 借记卡损坏换卡时,持卡人持原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到借记卡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同时交回原卡。借记卡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发卡机构收取工本费5元。
第三章 使 用
第九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本行自助机具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修改取款密码,可在其他具有银联标识的自助机具办理取款及余额查询业务。
第十条 借记卡必须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本行柜面或自助机具上自行修改取款密码。由持卡人自行设定借记卡取款密码。
第十一条 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十二条 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
客户可在本行自助存款机上免费办理存款业务,次数不限,每次最多100张,币值为人民币,面值为100元。
客户在本行自助机具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每日限取8次,每次最多可取3000元人民币(实际取款限制参考自助机具提供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借记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自助机具取款,须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并由发卡行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五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被自助机具吞没时,应及时与该自助机具所属营业机构或本行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因故终止使用借记卡或要求结清与借记卡对应的银行账户时,应持卡、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发卡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遗失借记卡,应及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网点柜面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持卡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持卡人委托书。借记卡书面挂失期满,持卡人须办理挂失解除手续后才能使用,挂失解除手续未生效前书面挂失长期有效。
正式办理挂失后,客户需在挂失期满后由本人至受理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先通过本行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天,超过有效期卡片自动解挂(挂失解除)。
在发卡机构成功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挂失解除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如持卡人口头挂失借记卡后,在本行网点柜面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原挂失受理网点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十九条 如持卡人书面挂失借记卡后,在书面挂失后补卡之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挂失受理网点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二十条 借记卡挂失收取手续费10元。
第五章 借记卡安全控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借记卡进行取款密码的输入操作,若连续三次输入取款密码不正确的,发卡机构将对该账户进行锁定,冻结任何资金交易。
第二十二条 借记卡被锁定后,客户可到本行发卡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向经办人员出示身份证件(须为借记卡开户所用证件)及借记卡,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证件,经办人员在核对身份无误后为其办理解锁交易,经办人员输入借记卡卡号,由客户输入原借记卡取款密码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网点在为被锁定的借记卡办理解锁时,不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若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取款密码,持卡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至本行发卡网点柜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交易。由持卡人重新输入并确认新的六位取款密码,新的取款密码在生成当日生效。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余额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三)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如实到本行发卡网点柜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可在本行发卡网点办理注销手续,结清余额。
(五)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行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二)本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三)本行将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四)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时,本行网点将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五)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七章 计 息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制定的有关借记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本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