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单位客户的函证业务办理效率,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我行实施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现对我行的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函证受理方式
我行函证业务采取总行营业部集中处理模式,所有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总行营业部集中受理并回函,来函可采取邮寄或跟函方式送达我行公示的地址: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2号楼
电话:010-61378820
联系人:袁美晨
二、函证受理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文件要求的来函内容、格式等规定发函,推荐来函使用格式一。对于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询证函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要素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
2.询证函(格式一)中无需函证的事项应由申请人用斜线划掉,不得留白;如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需向我行确认其不掌握的单位客户信息,应在对应函证事项填写“无”。推荐来函使用“格式一”模式。
3.询证函(格式二)中除抬头基本信息外,应填写识别函证范围的所需信息,如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拟查询的期限等,具体询证事项可以提交空白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明确无需函证的事项除外。拟采用“格式二”来函请提前与我行集中处理机构沟通。
4.询证函中应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5.询证函应加盖被询证单位的预留印鉴,多页材料的应同时加盖被询证单位的预留印鉴作为骑缝章;同一被询证单位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的,若其中一个账户为询证函指定扣款账户,应加盖该扣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我行校验此预留印鉴通过后即办理回函业务。
(二)询证函中的“询证函抬头”(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我行集中处理机构名称“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营业部”。
(三)跟函所需资料:发函机构函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证明材料。
三、回函用章
我行回函用章为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机构的“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章+业务受理日期+(印章阿拉伯数字序号)”,印章形式为实物印章。
四、业务收费
我行函证业务暂不收取费用,但采取邮寄方式回函时,我行不承担邮费。后续如有调整,将及时在我行官网公示收费标准。
五、业务咨询
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或到营业网点与工作人员沟通,联系方式如下:010-61378820/010-61378870或致电我行24小时客服电话4009962999。
对于回函过程中回函时限、回函真实性有疑虑的,或对于回函内容不完整、函证结果有疑虑的,可向我行函证集中处理机构反映核实,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