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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8浏览字体:[      ]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对公函证业务办理效率,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我行实施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具体安排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一)直接邮寄:我行各营业网点的函证业务均由总行营业部回函,贵司来函可采取邮寄直接送达至如下公示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2号楼

010-61378820

章蕊

(二)网点受理:为提升我行客户服务体验,我行总行营业部受理跟函方式函证业务。

二、受理要求

(一)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相关要求,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对《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

(二)采用纸质询证函进行函证,询证函加盖贵司预留签章(包括单位公章、预留印鉴或企业与银行约定在办理函证业务时需要加盖的签章,如多页需加盖骑缝章)。

(三)对于贵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跟函方式的,应向我行出具询证函回函接收介绍信、跟函会计师有效身份证件及工作证原件,并在《银行询证函》中载明跟函会计师(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对于不符合《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资料的,我行将对来函作退回处理。

三、业务收费

(一)我行目前免收询证函手续费,后续如有调整,将及时公示。

(二)采取邮寄方式回函时,我行不承担邮费。

如有疑问,请致电4009962999或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特此公告。

  

 

 北京房山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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