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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月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4-12-04来源:房山信息网浏览字体:[      ]

  1-10月,房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实现186亿元,同比增长10.3%。其中,限额以上商业企业实现零售额101亿元,同比增长4%,占房山区零售额的比重为54.4%。从行业来看,零售业和餐饮业零售额呈增长态势,分别实现136.3亿元和2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4%和8.5%;住宿业零售额较同期基本持平,实现3.4亿元;批发业零售额呈下降态势,实现19.4亿元,同比下降3.9%。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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